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56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路7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健康路将军苑临街楼A-27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2MA3EP939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562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限额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