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02执保85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卫育路7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健康路将军苑临街楼A-27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2MA3EP939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56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