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知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光泰路2号凯威大厦16层1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9号二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陕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不正确。上诉人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合同履行的主体不是上诉人,而是案外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条款,已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人,且与案外人***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将合同履行主体转移并交付给***,说明被上诉人应向案外人***追讨交付报酬,而不应向上诉人主张合同报酬。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合同条款内容说明:被上诉人神州公司的交付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30天内。即使合同成立,被上诉人也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被上诉人将与上诉人的合同履行内容交付给案外人且未告知上诉人的行为,足以说明被上诉人神州公司无意向上诉人履行合同。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属实,但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事实上的违约。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履行,其与***本人进行的业务往来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直到二审才向法庭提交合同成果,期间未向上诉人交付任何电子、纸质材料和合同成果物,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拒绝向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项。 神州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神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智感公司立即向神州公司支付服务费11.5万元、并支付利息11500元;2.请求判令智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智感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神州公司签订《甘肃联通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分别按照附件3DMAX模型标准和场景编辑平台模型标准制作甘肃联通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共17套。服务期限为协议签订之后,按每套建筑场景资料提供齐全之日并且甲乙双方确认制作费用起30天内完成。服务费按照每套模型的报价分别结算,由乙方出具单个模型的报价单,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前款约定的总价包括制作工具使用成本、技术人员劳务费支出、管理费、保险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成本。付款进度为每套模型交付后7天内,甲方支付其对应模型的费用。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8.3约定,甲方因自身原因逾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应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和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该等利息合计不超过服务费的10%。第十二条甲方责任约定,甲方必须提供每个建筑物的CAD图纸、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分布图、建筑基础信息等材料。同时,该协议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约定。协议附件一为3DMAX模型标准,包括建筑三维模型标准、室内结构建模标准、模型格式说明。附件二约定了三维场景编辑平台模型标准。 协议签订后,神州公司与智感公司盖章确认项目报价单两份。其中一份内容为:按照甘肃联通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制作框架协议技术要求,制作中国联通甘肃省分公司马滩通信综合楼。包括采集、三维模型、数据,总计65000元。另一份服务内容为:按照甘肃联通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制作框架协议技术要求,制作甘肃联通省公司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包括三维模型、烘焙、数据、采集,总计50000元。 庭审中,神州公司提供2019年1月9日、2月15日邮件往来记录、情况说明、企查查公司信息、开发合同书、信息截屏、光盘等证明2019年1月9日、2月15日,神州公司通过网络邮箱,向智感公司现场技术对接人***交付三维模型。***受其法定代表人***指派,服务于“白银智慧消防项目”,其后因业务往来,也即被智感公司委派,与神州公司对接三维预案系统及三维模型,神舟公司向***交付劳动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同时神州公司提供“智感安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神舟公司向智感公司催款,智感公司仅以“联通方面未确定”为由,拒绝确定余款的付款时间。智感公司对神州公司以上内容不予认可,认为神舟公司向***交付三维模型体现不出与智感公司关联性,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不确定是否是完整的内容。对于神舟公司出示的技术成果,在本案之前从来没有看到过,没有对技术成果进行确认过。另,智感公司庭审中称神州公司、智感公司虽签订了合同,但无实质履行,因其签合同时没有拿到联通大楼的项目,所以没有向神州公司催要成果。 一审法院认为,神州公司、智感公司签订的《甘肃联通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协议》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本案中,智感公司称其在合同签订后,因其没有拿到联通大楼的项目,使合同无实质履行。智感公司在没有拿到联通大楼的项目后应及时向神州公司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因合同不能实质履行导致双方损失扩大。但智感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致神州公司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神州公司提供的涉案三维模型成果光盘,能够反映神州公司完成了涉案三维模型成果,但其交付于案外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印证***与智感公司之间具有相关关联关系以及能够代表智感公司接受技术成果,故其未构成有效的交付。综上,神州公司、智感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具有过错,智感公司在合同初期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是导致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因神州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开发了相关的技术成果,其虽未能有效交付,但其在开发技术成果过程中付出相关技术研发投入及智力劳动并完成了三维模型成果,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于报酬的数额,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合同标的总价款,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过错程度,由智感公司支付神州公司7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7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保全费1152.5元,由被告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另查明,“神州公司提供2019年1月9日、15日邮件往来记录、情况说明、企查查公司信息、开发合同书、信息截屏、光盘等证明2019年1月9日、15日,神州公司通过网络邮箱,向智感公司现场技术对接人***交付三维模型。”该事实中“2019年1月9日、15日”应为“2019年1月9日和2月15日”。一审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智感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甘肃联通办公大楼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神州公司向智感公司提供三维模型制作技术服务,并且神州公司与智感公司盖章确认项目报价单两份,双方虽然签订了一个合同,但从双方盖章确认的项目报价单看,实质包含两个项目,即:联通办公大楼与马滩通信综合大楼三维模型项目。神州公司完成涉案项目后,向***进行了交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神州公司向智感公司催要涉案合同款项,并为智感公司就案涉合同所欠款项出具《付款承诺函》样式,称需确定时间由智感公司在《付款承诺函》上盖章确认,一审庭审中智感公司亦认可上述《付款承诺函》,但认为该付款函包含上述50000元即联通大楼项目报价,不包含65000元即马滩通信综合大楼报价单。该陈述显然与其之前已盖章确认的两份项目报价单不一致。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神州公司依据涉案合同履行了涉案项目。智感公司称其涉案合同签订时,尚未拿到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联通办公大楼项目,但在确定涉案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无法从第三方拿到后,仍未及时通知神州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神州公司将涉案项目成果交付于***,未直接交付给智感公司,但神州公司的交付行为系基于***曾是智感公司与神州公司合作的其他项目对接人,其过错程度较小。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标的总价款、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智感公司向神州公司支付7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智感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