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650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易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银红,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人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神州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智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智感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神州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西安智感公司名下1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智感公司名下1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审判长  李沫雨
审判员  杨 婷
审判员  白隽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杜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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