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1588号
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201号金辉世界城金辉环球中心B栋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贾超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渐,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流,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国际大厦)18层A07。
法定代表人:易炳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女,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成,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渐、吴江流,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9月4日,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三维模型建设一事达成合意并拟制《三维模型建设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完成石油化工企业装置三维模型以及该模型所涉及的事故案例动画以及工艺动画。原告在服务期内向被告提供了技术服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5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5350.23元(自2019年1月25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直至被告实际付清为止;3、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条:原告与被告公司合作了好几年,在涉案案件之前均有合作累计合同金额约有100万元,所有合作过的项目均有验收报告,涉案的项目没有合同和验收报告这不符双方的交易习惯。第二条:经查2018年至2019年涉案期间按照我公司2018年3月29日全体员工邮件发布制度,同年4月1日生效的采购管理规范邮件,公司的各部门有模型数据的外包需求,最终的低价和价格确认,由数据部负责人确认。按照专业的人管专业的事的原则,模型数据外包项目的验收为数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但涉案项目从谈价格到交付验收均不符合我公司的交付验收规定。第三条:关于涉案项目的价格如何确认的,我公司需要细节及真相。经调查,涉案的金额52000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50%到70%,我公司需要了解52000元价格的合理性。第四条:关于涉案项目原告公司在什么时间交给了什么人,我公司需要现场交付模型成果。第五条:我公司从未使用过涉案模型产生过如何经济或其他收益,企业的目标是产生效益和盈利,若我公司将产生50%到70%的价格购买了原告公司的模型而不使用,这有违常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超锋与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硬件实施工程师李某某就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建设一事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做三维建模,合同价格为52000元。同日,李某某将张掖市张掖宾馆三维模型制作***遮月公司委托制作合同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了贾超锋。
2018年12月14日,贾超锋在微信中向被告的软件实施工程师宁某某催要款项:宁总那个宾馆项目,啥时候方便结呢?宁某某:等我几天回去,你先把模型导出一板给马某某。2019年1月8日,贾超锋:宁总那个资料发给马某某那边了,他看过了,接下来是怎么弄?宁某某:如果没啥问题就按照我们的要求输出一版发给我,我做数据测试。2019年1月24日,宁某某:你把张掖宾馆的资料给我发一份来,年底我要归档了,包括照片,你发网盘上吧。贾超锋:好的。2021年4月14日,贾超锋:宁经理,想和您确认19年做的那个张掖宾馆的项目的一些事情:1.19年一月时就制作完并修改所有反馈提交最终文件给贵公司了。2.当时的价钱是5万2。3.现在这个成果也交接了,当时也挺满意的,当时说是一个月能付钱,最晚不超过3个月,现在拖了这么久了想问下这个钱啥时候能我们付一下?宁某某:1.文件给公司了,你保留好交接和验收相关资料即可。2.价格是这个价格没有问题。3.由于后来我不负责这个项目了因此并不清楚运作成什么样了。明天我打听一下这个项目当时交付给谁了。
贾超锋在微信中向被告的模型质检员马某某询问:马经理,想和您确认19年做的那个张掖宾馆的项目的一些事情:1.19年一月时就制作完并修改所有反馈提交最终文件给贵公司了。2.当时的价钱是5万2。3.现在这个成果也交接了,当时也挺满意的,当时说是一个月能付钱,最晚不超过3个月,现在拖了这么久了想问下这个钱啥时候能我们付一下?马某某:贾总,这个事儿当时我主要负责跟咱们这边对接质检和技术指导,具体商务和付款问题,我这边不负责。当时应该是宁某某跟您对接的。付款问题您这边可以联系一下我们公司王燕问问。贾超锋:那个文件当时交给您是OK的把,所有的问题也都修改过了。马某某:嗯,最终文件最后是提交给我了。贾超锋:质量当时也是OK的吧?马某某:嗯,如果后来没有其他人再给您这边反馈什么意见,质量是没问题的。
另查,除本案三维建模之外,原、被告之间进行过多次三维建模合作,签订合同时被告方负责人有宁某某,项目验收组人员有马某某、李某某。除本案之外,其余合同均已结清款项。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箱截图、录音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虽然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原告与被告的员工李某某、宁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了合同确认、交付成果、催要款项等往来合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又因原、被告之间进行过多次三维建模合作,签订合同时被告方负责人有宁某某,项目验收组人员有马某某、李某某,原告在与被告进行本案三维建模合作时,有理由相信以上人员可以代表被告,被告的员工李某某、宁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将三维建模成果交付给被告员工马某某,且经过马某某确认质量没有问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2000元。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就何时付款并没有有效约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参照原告起诉当日(2021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20日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遮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被告北京神州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