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282民初6352号
原告: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官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1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4436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久公司)与被告江苏***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2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要义务是要完成国网全国各省市电力公司EIP接入,合同没有将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排除在履行义务范围之外,但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其公司无法协助原告接入上海国网EIP平台,导致其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书面答辩称,其公司已按照双方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的约定交付了智慧云平台系统V10软件介质,并在宇久公司处完成安装,其公司交付产品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宇久公司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其依据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且宇久公司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是其明显的违约行为,其公司不予同意,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5日,宇久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销售***新一代智慧云平台系统软件V10壹套,包括:控制中心及应用平台、销售管理、销售考核、采购管理、生产订单管理、库存管理、计划排程、机台作业控制、生产工艺、实时数据、车间在制品管理、财务核算、业务记账、财务报表、国网EIP平台接口、***智能互联协同平台、设备数据采集系统(甲方测点取数设备详见《附件四:数采设备清单》)、局放耐压试验管理系统(包含甲方1台中压电缆局放耐压设备),详见《附件一:产品功能清单》;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新一代智慧云平台系统软件V10软件介质壹份及相应的使用手册壹套,合同工期12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新一代智慧云平台系统软件V10软件费用总额为900000元,分项费用详见《附件二:产品费用清单》,支付方式如下:1、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软件费用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270000元;2、在乙方完成甲方控制中心及应用平台、销售管理、生产订单管理、库存管理、计划排程、机台作业控制、生产工艺、实时数据、车间在制品管理、国网EIP平台接口、***智能互联协同平台、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局放耐压试验管理系统功能上线确认,且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测试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软件费用总额的40%,计360000元;3、在乙方完成甲方销售考核、采购管理、财务核算、业务记账、财务报表功能上线确认后,且甲方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软件费用总额的20%,计人民币180000元整;4、***新一代智慧云平台系统软件V10通过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软件费用总额的10%,计90000元;乙方协助甲方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工作,具体接口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涉及第三方,由甲方负责协调,若产生费用,由甲方支付。合同签订后宇久公司已支付270000元,宇久公司已安装***新一代智慧云平台系统软件V10,并接收了系统安装光盘1张、系统信息1份。
2021年5月24日***公司向宇久公司发送合同进度催告函1份,称宇久公司有2方面工作未能按计划完成,包括1、设备数据采集未完成原因:贵司未安排停机计划,导致铝大拉(1台)、CCV(1台)及SIKORA测偏仪(1台)设备未能完成数据采集。2、国网平台接入准备未完成原因:贵司未完成车间网络改造、局放耐压工作站准备、车间操作终端部署及安装。
2021年5月26日宇久公司回函称:我方今收到贵方催告函,在之前,我方发现并与贵方项目经理***反映,因双方对合同第五条第2项中乙方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口”“协助甲方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等内容存在误解或争议,我方认为国网应该包括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等国网全国省电力公司,贵我双方合同约定未明确,如果未包括,我方本次合同主要目的就失去意义,为此,贵方***副经理等到我方沟通,口头承诺贵方能够办好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EIP平台接入,为此,现在我方意见为,如果贵方能够办好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EIP平台接入,请贵方出具书面承诺函我方;如果实在不能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为减少损失,双方尽快协商解除合同,协商解除事项。
2021年5月28日***公司回函称:贵司在回函中提出的“合同第五条第2项中乙方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口”“协助甲方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等内容存在误解和争议”,我司认为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和争议。国网EIP平台接入有统一的数据接入标准与接口规范(详见2021年2月9日国网发布的《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线上受理供应商接入申请的公告》)。我司将依据国网EIP平台接入标准及规范,按合同要求协助贵司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贵司在回函中要求我司办好接其他平台一事,此项工作不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范围内,我司无履行义务。贵司可协调该平台管理方明确需上传的数据项及平台对上传数据的接口规范,我司可按规范要求提供数据上传服务。为了双方友好合作,我司承诺本次我司不额外收取费用,平台收取的费用由贵司自行处理。
另查明,***公司与大地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技术开发合同1份,约定:项目名称为大地电缆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项目标的的技术内容、方法、路线和要求《乙方为甲方开发的功能是运行平台、销售订单管理、销售发货管理、产品库存管理、生产订单管理、计划排程、机台作业控制、生产工艺、实时数据、车间在制品管理、国网EIP平台接口、***互联协同平台、设备数据采集(甲方测点取数设备详见《附件四:数采设备清单》)、局放耐压试验管理系统(包含甲方1台中压电缆局放耐压设备),详见《附件一:项目功能清单》。乙方为甲方注册一套包括上述功能的系统,注册单位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系统名称为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管理系统。该系统运行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为MicrosoftSQLServer2016(64位,简体中文)(甲方负责提供),运行的操作系统为MicrosoftWindowsServer2016企业版(64位,简体中文)(甲方负责提供)。该系统的许可用户数为30,含许可移动用户数10个,使用范围仅限于江苏大地电缆有限公司。该系统每增加1个许可用户,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三、研究开发的计划、进度、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大地电缆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分成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包括运行平台、销售订单管理、销售发货管理、产品库存管理、生产订单管理、计划排程、机台作业控制、生产工艺、实时数据、车间在制品管理、设备数据采集功能;第二阶段包括国网EIP平台接口、***互联协同平台、局放耐压试验管理系统功能。大地电缆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的项目工期为10个月,乙方收到项目预付款后第三个工作日作为项目开工日期。项目进度计划由乙方制定,经甲方确认后双方按项目进度计划开展项目工作,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项目进度计划。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大地电缆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的项目费用总额为700000元。大地电缆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的项目费用支付方式如下: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预付款,金额为项目费用总额的50%,计350000元;第一阶段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20%,计140000元;第二阶段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20%,计140000元;大地电缆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完成且通过国网EIP接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剩余的项目费用,计70000元。
为了解相类似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向大地电缆公司做了调查,大地公司称其与***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名称为大地公司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项目,合同价款700000元,2021年5月份左右,***公司向其公司反馈称无法接入上海电网平台,后经双方协商,***公司给予其公司70000元优惠,接入上海国网平台工程由其公司另行寻找其他软件公司,后其公司与另一家软件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了450000元,由上海公司完成上海国网平台工程的接入工作。对此,宇久公司质证后认为,法庭调查的事实三性均无异议,大地公司陈述的***公司不能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这个事实与其公司遇到的事实是一致的。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是第三方不收费的,后来***公司没有办法履行,所以大地公司又与另外的公司签订合同以便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从这个事实也能够证明被告不能够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市公司。其公司也同意按照当时大地公司的方案与***公司协商,要求降价且把部分工作去除掉,与***公司签订与大地公司一致的备忘协议来履行这个合同,但是***公司始终不同意,所以现在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其公司才要求解除合同。
***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被调查人***陈述的内容真实性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对于大地与其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合同履行备忘真实性无异议,需要补充的是大地电缆公司和被告公司是技术开发合同关系,并非是软件产品买卖关系,被调查人***在被法院调查时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而本案原被告之间是软件产品买卖合同,因此大地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况且大地电缆公司与被告公司也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审理中,宇久公司称,其公司正是因为中标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业务,而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要求其公司将生产过程等数据传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故才向***公司签订合同来实现上述目的,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在2021年3月8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宇久公司的证明目的,其次,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也并不知晓宇久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被告协助原告国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接入工作,这是一个明确的国网的平台,国家电网公司在2021年2月9日即发文通告了所有的供应商,该平台对外开放,不收取供应商的任何费用。而本案原告刚才所提的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并非在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宇久公司要求被告协助其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平台接入工作,***也同意额外帮原告完成该项工作,只是宇久公司所提的上海市电力的接入工作需要原告另行向上海电力公司缴纳相关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该费用也应当由原告自行缴纳。
审理中,本院询问***公司能否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是国网平台的一部分吗?***公司称,国网平台是包括了全部的国网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也是可以接入国网平台的,其贵公司只是帮宇久公司接入这个平台,但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自己弄了一个局域网,这个局域网也是免费的,但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只接受另一个第三方公司接入,第三方公司需要收费。审理中,宇久公司、***公司均称,在签订合同时不清楚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接入的特殊情况。
审理中,就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宇久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进度情况说明1份,称V10软件已经安装,但并未联网运行,数据采集设备改造仅完成了铝拉机、铜拉机、90挤塑机、低压耐压设备、氮气压力的数据采集端口改造,但并未安装数据采集器。***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进度表不认可,本案为软件产品买卖合同,V10软件价格就为900000元,其公司只提供技术支持,所需设备的采购和改造由宇久公司负责。
以上事实,有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合同进度催告函、回复函、技术开发合同、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宇久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宇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1.本案案涉合同的名称虽然与大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不一致,但是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公司在两份合同中履行的主要义务是相同的,大地公司陈述称因***软件无法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故与***公司签署了合同履行备忘,并另外找了第三方公司处理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事宜,***公司对签订合同履行备忘无异议,并且作出了减免合同价款的主动,结合各方证据来看,本院认可大地公司陈述的***公司无法完成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事宜;2.***公司在庭审时承认,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只接受另一个第三方公司接入其局域网,表明***公司亦承认无法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无法完成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平台,就代表无法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测试;3.从本案的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宇久公司对自己的工厂进行改造升级都是围绕将其公司生产数据数字化进行的,其合同目的为将数据化生产流程、工艺等数据导入国网EIP平台,虽然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只是国网下面的一个平台,但无法接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平台,就无法达到宇久公司接入国网EIP全部平台的合同目的。而且在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公司完成宇久公司控制中心及应用平台、销售管理、生产订单管理、库存管理、计划排程、机台作业控制、生产工艺、实时数据、车间在制品管理、国网EIP平台接口、***智能互联协同平台、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局放耐压试验管理系统功能上线确认,且***协助宇久贵公司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测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宇久公司向***公司支付上述软件费用总额的40%,在***公司完成宇久贵公司销售考核、采购管理、财务核算、业务记账、财务报表功能上线确认后,且宇久公司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宇久公司向***支付上述软件费用总额的20%。从上述付款条件可以看出,完成国网EIP平台接入是宇久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前提条件,现***无法完成国网EIP平台的接入,即使将其他工作全部完成,亦无法达到付款条件,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对***公司亦是不利的,为避免双方进一步扩大损失,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比较合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案涉合同已完成部分,***公司称其公司只是交付软件产品并安装实施,并没有做任何施工,也没有任何工程量,所需设备的采购和改造应由宇久公司负责。但从案涉合同的内容来看,***公司陈述的并不是事实,***的合同义务并不仅仅是安装软件,而是需要帮助宇久公司完成控制中心及应用平台、销售管理、生产订单管理、库存管理、计划排程、机台作业控制、生产工艺、实时数据、车间在制品管理、国网EIP平台接口、***智能互联协同平台、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局放耐压试验管理系统功能上线确认等工作。现***公司对宇久公司举证的案涉合同完成量不予认可,且认为自己仅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故案涉合同解除后宇久公司仅需将已安装的V10软件予以卸载,***公司可全程进行监督,至于***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公司有相关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亦可另行提起诉讼。又因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均未预见国网上海公司的特殊情况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双方均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
二、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已安装的***新一代智慧云平台系统软件V10予以卸载、并将系统安装光盘、《系统信息》等附件返还给江苏***软件有限公司。
三、江苏***软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270000元。
如江苏***软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宇久公司负担6400元,由***公司负担6400元。(宇久公司同意其预交的6400元由***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宇久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