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2250号
申请人: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官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1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东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宜金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D5NU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久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超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超公司)价值8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宇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超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东超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宇久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