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8043号
原告: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庄村官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21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超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宜金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D5NU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久公司)与被告江苏东超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宇久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宇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久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62元,由宇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