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3民初2890号
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沟西路农机大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8Y011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新动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阜阳外滩商住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5060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新动力广告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