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3民初3089号
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沟西路农机大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8Y0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戴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富强路12号盈田工业园1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393811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按时阜南县。
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戴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