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998号
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沟西路农机大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2T8Y0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阜阳市鼎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前谢郢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107376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9号金地时代广场1#楼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
法定代表人:吕亮。
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鼎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东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