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2618号
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龙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广元经济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龙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诉前登记,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