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2617号
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北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北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原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