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803执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365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阳永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电子商务产业园**楼**组织机构代码:0559774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永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浙0803执8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3执894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