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兴远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财保11号 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兴远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兴远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兴远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兴远航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