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7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303653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21号1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TAUFT4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0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918.8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及其保全费损失72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9.45元。但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优先偿付执行费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苑21幢104室不动产,首封法院为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本院向首封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腾之啸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