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异1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江区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龙岩市千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千鼎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