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4046号 原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经核对账目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标的2431906.98元变更为68452.01元。原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俊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30元,减半收取75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