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702民初310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