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欣睿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2MA76HJWB34。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56641523XE。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欣睿工贸有限公司与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宁夏欣睿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46331.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312006.24元。其中案款1279226.24元,受理费16917元,执行费15863元。案款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法院费用已转付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2024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宁夏欣睿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