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2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9-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洛邦孵化园返乡农民工一期B栋1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1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