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2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9-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洛邦孵化园返乡农民工一期B栋1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邮寄至该被执行人所在地;于2022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2022年6月21日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和网络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车辆。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陆续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产品等其他财产。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燚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2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3940元(其中预支款100000元、经济损失156275.04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862.89元、执行费3802.07元、迟延履行金另计),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