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安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3004号
原告:济南安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女,27岁,汉族,现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济南安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安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安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7.5元,减半收取968.75元,由原告济南安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纪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