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大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902执恢5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康大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恒口示范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安康大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车辆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恢5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