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1928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4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安康大道北侧金龙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相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后,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