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3民初170号
原告:河南鑫子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22号楼东4单元5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O4MA9G50UM6X。
法人代表:***。
被告:郑州全石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1号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10LAX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安康大道北侧金龙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鑫子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全石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子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鑫子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