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陕西某甲有限公司;陕西某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3民初2460号 原告:海门市众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海门市四甲镇南京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0P68P9F。 经营者:***,男,1969年1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弘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全石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1号楼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10LAX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安康大道北侧金龙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优欧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达安康之眼2-7幢1单元22层2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OR7GR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市众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郑州全石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优欧龙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海门市众鼎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众鼎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众鼎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海门市众鼎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