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1891号
原告:汉中市建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爱国村十三组67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安康大道北侧金龙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建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建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建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中市建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