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0584号 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雷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公司诉被告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此之前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