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财保19号
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牟家坝镇祖师殿村。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6984103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安康大道北侧金龙大厦B座。统一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账户×××1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账户×××65;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高新支行,账户×××47;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账户×××13;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账户6178********予以冻结。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账户×××1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账户×××65;3、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高新支行,账户×××47;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账户×××13;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账户617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账户冻结的总金额限于10610000元以内;
二、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