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上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