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上民初字第1328号 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已减半收取,不再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