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3民初3370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泉市。
被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县乐翻天欢乐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欢乐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渝州中路水岸华庭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游乐设备公司)、平泉县乐翻天欢乐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翻天娱乐公司)、河北华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