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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403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88号龙城天都1幢3-商铺1。
法定代表人:代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