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13479号
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078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8541。
法定代表人:*国防,职位不详。
被告: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88号龙城天都1幢3-商铺1.
法定代表人:代璐,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新渝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蒙舟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