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5年9月23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被执行人: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88237,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紫园路**龙城天都**3-商铺1。
法定代表人:代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1×××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家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