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执1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288号龙城天都1幢3-商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88237。
法定代表人:代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145698。
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8)渝015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咨询费101709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8月31日的活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3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询到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部份房产,但均被其他案件予以抵押、查封和冻结。本院在(2018)渝0156执1101号案件中以李容、重庆公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九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214套房产。上述房屋因本院不是首封法院,未能处置。本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江铃全顺牌车一辆、奥德赛牌车一辆、长城牌车一辆。上述车辆或属于轮侯查封或未能实际控制,未能处置。除上述房产和车辆外,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针对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在(2018)渝0156执恢508号案件中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璞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2019年4月10日,本院以(2019)渝0156破3号受理了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现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已受理了被执行人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56民初43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侯毅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