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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624民初25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反诉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386427元及逾期工程款利息16144.06元(以工程款38642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6日),以上费用共暂计为402571.06元;2、被告王某某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由刘某某代表原告、王某某代表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周口市沈丘县周口钢铁厂区的电力通廊工程签订《钢结构承包合同》。2021年4月26日,原告如约完工,并得到被告方认可,但被告方未能依约拨付合同款,原告多次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沟通,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至今仍剩余386427元合同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被逼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共同确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元,定于2022年7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款项支付至户名:***,开户行:某某银行郑州心怡路支行,账号:621081*********1530),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王某某未按前款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按386427元向被告王某某主张权利,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案涉工程保修期间(2021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15日)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有义务积极配合,接到被告王某某要求维修的电话三天内安排人员进场维修,维修材料由被告王某某提供,维修工具由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工人由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指派; 四、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王某某放弃对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9元,由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