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63791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某、第三人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83元,减半收取计2,219.41元、财产保全费1,566.28元,均由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