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33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江苏畅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泗洪县泗洪县泗州大街工业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畅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