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浙1123执1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1123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9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XX的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XX地块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XX的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该车辆尚未被实际控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付通知书,暂未实际扣押,已发起云执车协助。截至2026年8月18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未收取案件受理费849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浙1123执10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