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981民初304号 原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快速环道秀厢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3A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北流镇北茂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85019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晨公司)与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里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锐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里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款298859元,支付违约金89657.7元,合计388516.7元。(违约金的计算:以298859元为基数,每日利率按0.001计算,期间从2017年12月31日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北流市“九里香健身馆”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包工包料单价225元每平方(含税金),按实际加工的外框尺寸计算工程量;原告安装完成全套铝合金窗,报被告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款项;原告须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完成项目的门窗铝合金制作、安装。原告如约完成全部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并交给被告。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支付承揽款298859元。2017年9月5日原、被告就承揽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向原告结算完毕所有款项,如逾期支付,被告自愿按日所欠款项数额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至今都没有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63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九里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法律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以原告锐晨公司为乙方,被告九里香公司为甲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乙方承揽甲方健身馆铝合金门窗工程;2、工程内容为(1)90系列推拉窗及固定窗(选用广东佳华喷涂铝材、三轨不带沙扇、壁厚1.2mm,表面颜色深灰色(2)门窗框安装后的水泥砂浆塞缝及防水胶;3、工期按甲方拟定施工进程日期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4、工程合同价款为包工包料单价225元/㎡(包含税金),按实际加工外框尺寸计算工程量;5、付款方式:安装完成全套铝合金窗,报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6、双方责任:如乙方不按期完成,则按逾期每日500元扣除工程款;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3‰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之后,原告按照《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如约安装完毕并交付铝合金门窗给被告使用,2017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做工程进行结算,制作《工程款结算单》确认:“经双方结算,被告截止2017年9月5日尚欠原告工程款298859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可以结算完毕,如逾期支付,自愿每日按所欠货款数额的千分之三承担利息”。 被告九里香公司至今尚未支付上述结算款项。 另查明,原告锐晨公司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九里香公司是依法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1999.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的规定,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除违约金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承揽工程,被告作为定作人没有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交《工程款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98859元未给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欠款2988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单》约定逾期付款的按日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现原告请求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付利息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上限,应从逾期之日起(即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止,利息合计为:65270.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酬298859元; 二、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65270.8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128元(原告已预交3564元),由被告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