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2420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快速环道秀厢大道99号南宁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综合12栋G-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3A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4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2-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保全费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