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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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2420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快速环道秀厢大道99号南宁快速环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综合12栋G-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3A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4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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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保全费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