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24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05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合中鸿(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快速坏道秀厢大道99号南宁快速坏道建材装饰机电批发市场第综合12栋G-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3A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50690.2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封对***、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50690.2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150690.2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