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快速环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3A62。
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北茂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48501973F。
法定代表人:温道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98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98859元及利息65270.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支付宝、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西锐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九里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巫商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