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财保229号
申请人: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江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太平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泰东路西(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1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41000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账号:6319********。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