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842江苏通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6842号
本院在审理上述关于原告江苏通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勇
书记员  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