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1执恢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潭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截止2018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2、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整;3、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