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8民初4033号
原告:佛山市某五金经营部,住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经营者***的妻子。
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某五金经营部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某五金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7.7元,减半收取157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某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