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883号
原告:义乌市经顺建筑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二区28幢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BMU2JP1U。
经营者:***,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经顺建筑材料商行与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义乌市经顺建筑材料商行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经顺建筑材料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经顺建筑材料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交纳),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义乌市经顺建筑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