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货款及利息719981.53元、经济赔偿100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反诉受理费4450元,共计824431.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实际购买的陕汽牌陕AL2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现申请人正在寻找,待找到后采取进一步扣押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档案、车辆、房产、互联网金融、证劵进行了查询显示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824431.5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